某游戏外挂代理判决后的思考【T00ls法律讲堂第二期】

网络游戏一直以来都是一部分黑产从业者获取巨额财富的重要载体,通过各类外挂辅助软件,国内众多的外挂作者以及工作室奔向了小康生活,如今移动端的快速发展,许多有经验的外挂作者不断燃烧斗志,近日我参与了某游戏外挂销售代理人员的刑事辩护,最终该人员因非法经营罪被法院作出缓刑并处罚金的判决,就这样的外挂销售代理行为我不做过多的评价,毕竟吐司里都是技术大牛,所以换个角度,我简单给伙伴们对于编写外挂并销售的行为做个法律层面的普及。



首先这种行为一般情况下在刑法中会被定义为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最多可判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另外对于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的认定如下:
(一)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的;
(二)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控制的功能的;
(三)其他专门设计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程序、工具。


值得注意的是,任何开发软件都具备一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只不过是能力的高低问题,所有的辅助软件,几乎都是避开或者突破这样的措施的,否则也无法达到设定的效果。其次的关键在于,获取系统数据和实施控制的功能。

举例:江苏淮安胡某等人针对安卓系统开发的手机监控软件---爱久久关爱软件,这类软件的主要功能就是在于能够监控手机内的短信、通话记录、所在位置以及QQ或微信的聊天记录等,这里就具备了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
该案中犯罪团伙获利四万余元,主犯胡某获刑三年(缓刑),并处罚金四万元。
四川成都王某等人针对枪神纪网游定制的辅助软件,这类软件的主要功能就包括:透视、自瞄爆头、准心等功能。这里就具备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控制的功能。
该案中团伙获利四万余元,其中主犯王某获刑三年4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由于承办机关以及许多律师对互联网滋生出的黑产行业非常模糊,在实务操作中,我跟随百度一起作为侵犯公司名称权的被告时,遇到法官不知道什么叫竞价排名,某起敲诈勒索案件中的律师不知道什么叫DDOS,如此,许多类似的案例在不同地区都会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所以提醒身边的朋友遇到这类事情的情况下,一定要主动与承办机关有良好的沟通,警惕自己的每一句口供,同时及时聘请懂行有经验的律师配合。当然,希望各位避免通过这样的非法手段来获取收益,特别是案件中经常碰到一些自欺欺人的反侦查手法,说起来好笑,听起来又觉得可惜。
遵纪守法,三思而后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提供能够用于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专门性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
    (二)提供第(一)项以外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
    (三)明知他人实施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
    (四)明知他人实施第(三)项以外的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
    (五)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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